长春市文庙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工作规程

  信息公开    |      2023-03-02 13:53:19    |     人气:682     |    标签:

长春市文庙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指导和推进我馆学术研究工作,特设立长春市文庙博物馆学术委员会。

第二条  长春市文庙博物馆学术委员会的宗旨: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法》,鼓励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促进我馆学术研究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任务:

1.审议学术研究发展规划;

2.对有申报限额的科研项目、优秀科研成果进行审议、推荐;

3.对本馆学术研究项目进行论证、审批;

4.制定重大学术活动的计划;

5. 承担长春市文庙博物馆委托的其他科研决策、咨询工作。

第二章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聘请外聘人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条件: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热爱文博事业

2.具有一定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影响;

3.作风正派,公正无私;

4.具有一定的科研决策和组织能力。

第三章

第六条 长春市文庙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因退休、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动,由长春市文庙博物馆另行补聘。

第八条 长春市文庙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由主任主持召开。主任可根据情况需要,在必要时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重大问题,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

第四章

第十条 本章程经长春市文庙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馆长办公会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本章程由长春市文庙博物馆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长春市文庙博物馆学术委员会工作规程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举行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亦可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决议事项采取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

第三条  凡需提交会议讨论的事项,由有关部门呈报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的议题事先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商议确定。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的议案,学术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指定一名或几名委员提出初审意见后交全体会议审议。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学术委员会需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时,须经与会委员2/3以上(含2/3)同意方可通过。学术评议事宜须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请假,其意见用书面形式表达。重要议题的表决,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表决。

第五条  一般情况下,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与本部室工作相关的学术委员会会议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异议期内如有人提出复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专人负责记录,形成的决议整理成文,会后印发至有关方面及有关人员,并妥善保管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必须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不遵守博物馆学术道德规范,或违背学术委员会有关规定,情节严重的,要免去其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对学术委员会会议上讨论的保密事项严格保密。